长沙县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甲方(物业管理单位):
乙方(业主或房屋承租人):
丙方(装饰装修企业):
为维护装饰市场秩序,规范住宅装修行为,保持房屋的整体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全体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建筑法》、《物权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长沙县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协商达成本协议:
一、房屋基本情况
乙方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合法有效凭证)编号: 房屋所有权人: 房屋位置:
建筑面积:
二、装修申报
(一)工程开工前由乙方到甲方领取《住宅装修申请表》(见附件),并按表中要求逐项详细填写;
(二)装修人为非业主的房屋承租人,应出具业主委托装修书及房屋租赁合同;
(三)乙方在办理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乙方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乙方与丙方签订的装饰装修施工合同(须为政府行政部门监制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
3、丙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装饰装修行业协会认定的行业准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外地人湘企业《人湘施工企业施工登记证》(或企业资质证书、行业准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乙方或丙方提供的平面设计方案;
5、丙方提供的住宅装饰装修项目管理人员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装修审核
(一)甲方受理乙方申报资料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当即签订《长沙县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签发《住宅装饰施工登记证》;对无《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行业协会认定的行业准人证书、《入湘施工企业施工登记证》的可退回不予受理;对装修申报资料不全的乙方应按要求进行补充,重新提交审核;丙方应在乙方取得《住宅装修施工登记证》后方可进场施工。
(二)丙方签订《长沙县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时,应将参与装修人员的名册和身份证复印件提交甲方,凭有效身份证办理施工人员《装修出人证》。
四、服务收费
根据长价房[2014]8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长沙县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甲方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向乙方收取以下费用:
(一)装修服务费:按房屋建筑面积和装修工期在签订装修服务协议时一次性向业主收取。电梯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天0.03元,非电梯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天0.02元;
(二)装修垃圾清运费: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元,具体收费标准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三)装修拆墙垃圾清运费:拆墙垃圾清运费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30元,具体收费标准和清运方式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四)装修人员出人证工本费:每证5元;
(五)装修押金:最高不超过2000元。
五、装修禁止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三)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公共供水、排水设施;
(四)扩大承重墙体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五)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
(六)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安全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六、施工管理
(一)装修时间
1、室内装修工程期限一般在三个月以内(别墅室内装修工程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在装修过程中,若需停工一个月及以上的,乙方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以便计算实际装修工期。
2、装修施工作业时间为:冬季:星期一至星期五8:00-12:00,14:00-18:30。夏季:星期一至星期五8:00-12:00,14:30-18:3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施工作业时间为8:30-12:00,14:30-18:30。如确需延长施工时间,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周末及法定假日不得进行敲、凿、刨、钻等产生噪音及强烈气味或对其他业主滋扰的工程。
(二)施工行为
1、丙方应将甲方签发的《住宅施工登记证》张贴在入户大门口的显要位置上;
2、丙方应在施工现场设立本工程的项目公示牌。公示牌内容包括丙方企业名称、设计人员、项目经理姓名、施工时间、投诉电话等;
3、丙方所属装修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进人小区范围内应配带《装修出人证》,须衣着整齐,不得在非工作区逗留;严禁随地吐痰、喧哗、打闹、赌博、饮酒等。
4、丙方应加强所属装修人员的安全教育,告知安全隐患及注意事项,并对装修施工人员的行为负责,装修施工人员严禁在装修作业区内随意留宿和生火;
5、施工现场不得存有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挤占、堵塞消防设施,未经甲方批准不得移动、拆卸消防设施、器材;
6、禁止在施工现场和其它禁止区域吸烟,户内用电接电源必须由正式电工按规范操作,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及超过环保规定的高噪音电动工具;
7、修进场,有料不得公通道和消防通道上,楼面、阳台不得堆放超设计使用荷载要求的材料和垃圾,因搬运材料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损坏的,应给予修复或赔偿;
8、禁止未经批准拆改燃气设施、公共供水供暖管道、中央空调管线等附属设施,如确需改动,须在改动前向甲方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9、乙方在装饰装修中变动原有房屋承重主体结构、超标准增加楼面、屋面荷载或者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应当在施工前向甲方提供原设计单位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三)安全防火
1、丙方应对现场施工操作人员进行防火安全和工地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安全操作的有关规程和制度;
2、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应指定一名防火安全责任人,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设备,装修面积100m²以下必须配备4Kg泡沫灭火器不少于1个,每增加 50m²须增配4Kg泡沫灭火器1个;
3、特种作业工种须持有特种作业证,如电工证、焊工证等,施工中确需动火作业,须到甲方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动火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操作程序和安全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4、批准工内使用电炉、电具设施,准使用高功率的照明器具,装修工人使用电器设备时,需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临时驳接电线必须采用绝缘电线且保证一机一闸一个漏电开关;
(四)垃圾清理
装修垃圾由甲方委托清运公司集中统一清运。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垃圾,丙方装袋后,按甲方指定的地点堆放到小区装修垃圾中转站内。严禁将建筑材料、垃圾堆放在公共场所,严禁向楼外抛物。
别墅业主与甲方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时,双方也可约定装修垃圾由乙方自行清运,但须按甲方规定堆放、及时清运。
(五)巡查监督
甲方每天将不定时派专人人户进行巡查,监督装饰装修情况,并及时做好巡查登记。
巡查监督的主要事项:
1、装饰装修企业是否按照装修协议书的要求进行施工;
2、修企业否施工现场张贴和设立《住宅施工登记证》和本工程项目公示牌;
3、人员是否取得相应岗位的职业资格证书;
4、否建筑体和承重结构,损坏供暖供气设施,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等违规行为。
甲方在巡查中发现违规情况时应当及时告知、劝阻,并做好相关记录;对造成影响的,应适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向相关部门报告;乙方和丙方应当主动配合甲方的巡查检查,并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七、竣工验收
(一)工程竣工由乙方提出申请,三方共同对涉及公众利益的公共部位进行验收并备案登记,并由丙方到甲方客服前台交回人员施工出人证及《住宅施工登记证》;
(二)对有渗、漏、堵、损坏等现象的项目及违规项目,甲方向责任方签发《装修整改通知书》并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完毕须重新验收,对造成经济损失的,责成全额赔偿、直至追究民事责任;
(三)如发现上述第(一)、(二)条所述问题,造成乙方或乙方毗邻的第三方受到损失,乙方有责任召回丙方解决上述问题,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八、违约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动建筑物结构,造成质量安全隐患的,责令停工,由责任方进行恢复和补救;情节严重的提交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二)不按指定的样式、规格、颜色、位置在外墙上安装防护栏,擅自安装雨蓬、花架、植物架、伸出阳台晒衣架、太阳能热水器,擅自拆改阳台,加封敞开式阳台,在露天平台乱搭乱建等,甲方应当及时告知、劝阻,对造成影响的,应适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向相关部门报告。责任方负责整改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不及时清运、打扫堆放于公共场所的装饰材料、装修垃圾、遗落物和在高空抛撒物品、垃圾给环境卫生及其他住户带来影响的,甲方应当及时告知、劝阻,对造成安全隐患的,应适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向相关部门报告。责任方负责整改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因装修施工或搬运装修材料、器具等造成下水管道堵塞、渗漏、停电、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造成人财物损失和人身伤害等,由责任方负责改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禁止甲方向乙方或丙方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六)甲方发现乙方或丙方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却不履行告知、劝阻、向有关部门报告义务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甲方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若乙方或丙方不听甲方劝阻,强行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违约方承担。
九、附则
(一)甲、乙、丙三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签订本《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各自依照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二)本协议签约三方均同意由长沙县建筑装饰装修协会和长沙县物业管理协会共同组织、监督协议各项条款具体实施;
(三)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由长沙县物业管理协会和长沙县装饰协会协调解决,也可向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五)本协议正本连同附件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盖章) (签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长沙县住宅装修申请表
长沙县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编制
长沙县物业管理协会
长沙县住宅装修申请表
编号: 申请时间:
房屋基本情况 | 住宅坐落 | 街道(乡镇) 社区(村委会) 小区 栋 室 | |||||||
建筑面积 | 结构类型 | 总层数 | |||||||
房产性质 | 产权人 | 装修使用人 | |||||||
拟改变原结构说明 | |||||||||
装 修 企 业 情 况 | 企业名称 | 资质等级 | |||||||
营业执照编号 | 资质证书编号 | ||||||||
企业负责人及电话 | 项目负责人及电话 | ||||||||
装修施工人数 | 公司联系电话 | ||||||||
装修部位说明 | |||||||||
合同装修金额 | 合同装修起止时间 | ||||||||
申请人(签章):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 |||||||||
物业管理单位审核意见 | 企业名称 | 资质证书 | |||||||
营业执照编号 | 资质证书编号 | ||||||||
企业负责人及电话 | 项目负责人及电话 | ||||||||
物业管理单位审核意见(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